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业发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及研究、旅游项目开发及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补助、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节事活动、旅游管理与服务、旅游招徕奖补等。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