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