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