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第十一条有效主任会议召开两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议题、开会时间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送达拟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