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