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