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提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建议名录,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下列已经省相关程序认定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应当直接列入资源名录:

(一)会稽山、天姥山、东山等文化名山;

(二)鉴湖、剡溪、若耶溪等人文水脉;

(三)唐诗古道、香榧古道等诗意古道;

(四)兰亭、曹娥庙等文化遗址;

(五)书圣故里、鲁迅故里等名人故里;

(六)华堂村、斑竹村等诗路古村;

(七)黄酒小镇、瓷源小镇、越剧小镇等文化产业平台;

(八)其他相关文化资源。

与浙东唐诗之路相关的已经被依法认定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文化资源,应当直接列入资源名录。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