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地方志机构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普查、专项调查档案和数据库。重点对下列文化资源进行摸排:
(一)文化名山、人文水脉、诗意古道、文化遗址、名城古镇、名人故居、诗路古村、交通遗迹、宗教史迹、摩崖石刻等物质文化资源;
(二)口头传说、文学艺术、传统民俗、历史地名、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线索。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