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体验场所,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和传承。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