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承工作补助制度,按照分级发放、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工作补助。

市人民政府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三千元的传承工作补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二千元的传承工作补助。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