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对南珠文化、海丝文化、海洋渔文化、客家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扶持机制,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街区的,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协调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