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该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的;(二)违反该条第(三)项规定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