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该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的;

(二)违反该条第(三)项规定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的。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