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轨道交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采取增加运力、疏导乘客、限制客流、停运或者疏运等措施的。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