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轨道交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采取增加运力、疏导乘客、限制客流、停运或者疏运等措施的。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