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市轨道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五项规定,未规范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的;(二)违反第八项规定,未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的。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