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市轨道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五项规定,未规范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的;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未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的。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