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组织巡查的,由市轨道交通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