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实施以下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四)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五)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