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加强安全宣传,指导和监督运营活动;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