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
(一)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市轨道交通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二)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投诉和建议。
(三)合理配置岗位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有序疏导客流。
(四)合理设置人工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检票设备,提供规范、便捷的售票检票服务。
(五)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及时发布遗失物招领信息,并依法处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六)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落实有关卫生管理、疫情防控等措施,保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合理配置急救药箱及体外自动除颤仪等设备。
(八)依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并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
(九)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