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钻探作业、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地下顶进、灌浆、锚杆作业等施工;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埋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作业;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