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车辆基地、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划定依据和相关方案,在本市主要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遮挡、涂改、污损或者擅自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巡查,有权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作业现场查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