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鼓励传统特色小吃企业联合科研机构运用标准化体系和现代食品加工技术,推动客家腌面、三及第、味酵粄等传统特色小吃实现工业化、品牌化,推广标准化品牌店连锁经营模式。
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推动传统特色小吃企业、从业者与网络服务平台合作,加强客户需求研究和小吃菜品创新,加快发展网络营销、在线外卖、自助点餐等互联网技术应用,促进线上线下协同发展。
大埔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大埔小吃”品牌建设,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利用笋粄、老鼠粄等“大埔小吃”丰富资源,推动制定团体标准,并在创业资金、厨艺培训、品牌设计等方面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