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客家菜企业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开展合作,创办大米、果蔬、家禽家畜、水产品等食材种植养殖基地,发挥客家菜食材原生态、零添加、无污染等特色优势,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色食材。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运用和保护,鼓励和支持客家菜相关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提升客家菜品牌。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