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防控查处机关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涉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城乡规划、用地、施工、房屋租赁备案、工商登记等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有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等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需要利用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的规划、土地、房屋等档案的,相关档案机构应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