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协助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对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进行核实;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作为注册住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告知申请人,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违法建设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五)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

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将违法建设的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防控查处机关,由防控查处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