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防控查处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和本条例的法治意识。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