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防控查处机关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