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供水、供电、运输建筑垃圾、出售预拌混凝土等相关单位及个人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由防控查处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