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防控查处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或者媒体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及查处情况。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