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防控查处机关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违法建设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防控查处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排除危险。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