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防控查处机关可以在违法建设现场显著位置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