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防控查处机关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改正或者拆除违法建设且无正当理由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防控查处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
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依法送达,并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本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强制拆除公告,限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设的,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防控查处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