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防控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后,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行为是否办理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及自然资源部门依职权认定的其他专业性问题出具确认意见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认定意见;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