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未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优惠方式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