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定价格监督检查办法,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