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定价格监督检查办法,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