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