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生产、堆放等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范围内物料堆放、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上易起尘物料运输、沿街店铺门面装修以及其查处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和港口码头建设等施工活动、公路养护保洁、公路上易起尘物料运输、港口码头货物堆放和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工程建设和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物料堆放、砂石开采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储备、土地复垦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开采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财政、商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