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隐患排查,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