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