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区域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