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区域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