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