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