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公路上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