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公路、桥梁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