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城市建成区内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应当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透水铺装,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范围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城市道路、铁路沿线、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范围内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五)待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