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矿产资源开采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等措施;

(二)填埋场和消纳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制定并落实矿山开采生态修复计划,对停用的采矿、取土用地,应当及时回填、绿化,恢复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