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并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至少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一次,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推行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四)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并实行错时作业。
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临时货运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集贸市场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