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易起尘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受条件限制无法密闭的,应当在装卸时采取洒水、喷淋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