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作业时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措施;(二)运输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罐车上配备使用防滴漏、遗撒装置,保持车体整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