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作业时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措施;

(二)运输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罐车上配备使用防滴漏、遗撒装置,保持车体整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