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园林绿化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超过四十八小时未栽植的,应当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二)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四)绿化作业土壤不得倾倒路面,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