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园林绿化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超过四十八小时未栽植的,应当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二)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四)绿化作业土壤不得倾倒路面,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