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作业时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等措施;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时,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网;

(三)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